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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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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年龄要求等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二、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的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年龄要求等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二、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的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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