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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须知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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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与协保人员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受理申请。
   
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行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区、县属企业的上级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上级公司撤销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生活费补贴: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因患大病(指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材料 

 1.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本市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鉴定日期距申请日期3年以内有效);

3.身份证;4.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事程序  

申请通过的,审批单位在《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协保人员从次月起通过银行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
   
申请未通过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u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项目 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与协保人员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受理申请。 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行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区、县属企业的上级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发放(上级公司撤销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申办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生活费补贴: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因患大病(指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材料 1.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本市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鉴定日期距申请日期3年以内有效); 3.身份证;4.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事程序 申请通过的,审批单位在《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协保人员从次月起通过银行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 申请未通过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u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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