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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首次缴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招(录)用、聘用的人员从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3、持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2)。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首次缴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招(录)用、聘用的人员从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3、持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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