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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首次缴费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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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首次缴费。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用、聘用的具有本市户籍,从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3、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还需携带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2)。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首次缴费。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用、聘用的具有本市户籍,从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3、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还需携带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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