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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移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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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移。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调动名册;
3、非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移。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调动名册; 3、非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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