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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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