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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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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证明复印件;
2、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身份的证明;
3、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和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对于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2)对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养老人员,需携带下列资料: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或申领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申领人需填写《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待遇申领单》(申领5)。

◆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证明复印件; 2、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身份的证明; 3、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和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对于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2)对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养老人员,需携带下列资料: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或申领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申领人需填写《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待遇申领单》(申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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