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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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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一、事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和原批复的复印件。

 

六、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一、事项: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和原批复的复印件。 六、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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