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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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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一、事项:
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二、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三、条件:

1.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2)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3)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缴费单位申请缓缴,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对房地产有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房地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房地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用于申请缓缴的房地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3.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程序: 
1.缴费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缓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2.区(县)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核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征询规划意见;
4.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5.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

五、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办理了房地产备案的申请缓缴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意见,下达同意缴费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六、申请材料:
1.缴费单位书面 缓缴申请。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并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
2.与缓缴原因相关的材料:
(1)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2)缴费单位财务报表;
(3)市人民政府批准缓缴的相关文件。
3.房地产权证及相应的房地产地形图。

 


 

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一、事项: 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二、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三、条件: 1.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2)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3)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缴费单位申请缓缴,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对房地产有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房地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房地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用于申请缓缴的房地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3.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程序: 1.缴费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缓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2.区(县)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核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征询规划意见; 4.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5.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 五、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办理了房地产备案的申请缓缴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意见,下达同意缴费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六、申请材料: 1.缴费单位书面 缓缴申请。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并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 2.与缓缴原因相关的材料: (1)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2)缴费单位财务报表; (3)市人民政府批准缓缴的相关文件。 3.房地产权证及相应的房地产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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