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上海
站内检索
   
办事大厅
 当前位置: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首页-办事大厅-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 相关法规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结果反馈 表格下载 网上咨询 监督投诉 便民问答 短信服务
办理指南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一、事项 :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二、依据 :
1、《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发布)
3、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4)21号

三、管辖:
    市属企业、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四、报送材料:
1、 《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
2、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
3、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
5、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五、 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集体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一、事项 :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二、依据 : 1、《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发布) 3、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4)21号 三、管辖: 市属企业、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住所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四、报送材料: 1、 《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 2、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 3、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 5、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五、 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集体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集体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友情链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12333sh.gov.cn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电话:86-21-62748577 咨询、投诉:12333 邮编:200051
沪ICP备05056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