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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系列解读
(接上期)
七、庭审程序的变化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当事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以及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这使劳动仲裁的庭审过程更加合理规范,通过当事人的辩论及最后意见的陈述,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意见,使仲裁员可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八、特殊裁决方式的设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读:调解仲裁法从加快案件处理,尽快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设置了部分先行裁决和裁决先予执行两种特殊裁决方式。部分先行裁决可以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部分请求得以先行处理结束,而裁决先予执行畅通了仲裁与法院执行之间的衔接,使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能够得到更为及时、有效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生活。
(未完待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系列解读
(接上期)
七、庭审程序的变化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当事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以及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这使劳动仲裁的庭审过程更加合理规范,通过当事人的辩论及最后意见的陈述,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意见,使仲裁员可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八、特殊裁决方式的设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读:调解仲裁法从加快案件处理,尽快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设置了部分先行裁决和裁决先予执行两种特殊裁决方式。部分先行裁决可以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部分请求得以先行处理结束,而裁决先予执行畅通了仲裁与法院执行之间的衔接,使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能够得到更为及时、有效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生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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