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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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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初,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区内某学校未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费。

    接报后,监察大队立即指派两名监察员赴该校检查,但是,当监察员赶到时,学校已经放假,无法找到管理人员,门卫也无法联系到学校的相关人员。考虑到离学校正式开学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刻不容缓,监察员第二天又走访了该校,向校园内保洁人员打听有关情况,但保洁人员也不清楚,这时监察员了解到,该名保洁人员就是外来务工人员。当监察员第三次来到学校时,终于找到了假期负责学校管理的老师,询问有关情况,该老师称,自己就是学校财务,学校除了学生外,只有几名管理人员,没有外来务工人员。经仔细询问得知,该学校的教师、门卫、保洁、餐厅服务等都外包给了一家教育咨询机构,于是,监察员立即联系该教育咨询机构,要求其委派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调查结果令监察员感到意外,该教育咨询机构自成立以来不仅没有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也没有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员在与该教育咨询机构负责人联系时,该负责人称,我单位教师的待遇非常优厚,每月的工资都在一万元以上,还需要缴纳什么社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都从事简单劳动又不是从事什么危险的工作,在同行业中的工资又较高,不需要缴纳综合保险费。

    对于该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半知半解”的情况,监察员严正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其宣传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26名员工自进单位起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在监察人员的宣传教育下,该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予以整改。

点评:
    这起案件的查处并不复杂,事实也非常清楚,但这起举报件的查处过程所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在《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了多年后的今天,一些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依然淡薄,他们错误地认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软”法,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不全部执行,或者可以通过变通的办法(如增加工资)替代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极少数经营管理者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对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劳动者也往往因为工资较高或更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了社会保险费问题。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保险包含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每一名劳动者,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对于一些企业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方面要整合各方面力量,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每一名经营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张学徽)

2007年7月初,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区内某学校未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费。 接报后,监察大队立即指派两名监察员赴该校检查,但是,当监察员赶到时,学校已经放假,无法找到管理人员,门卫也无法联系到学校的相关人员。考虑到离学校正式开学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刻不容缓,监察员第二天又走访了该校,向校园内保洁人员打听有关情况,但保洁人员也不清楚,这时监察员了解到,该名保洁人员就是外来务工人员。当监察员第三次来到学校时,终于找到了假期负责学校管理的老师,询问有关情况,该老师称,自己就是学校财务,学校除了学生外,只有几名管理人员,没有外来务工人员。经仔细询问得知,该学校的教师、门卫、保洁、餐厅服务等都外包给了一家教育咨询机构,于是,监察员立即联系该教育咨询机构,要求其委派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调查结果令监察员感到意外,该教育咨询机构自成立以来不仅没有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也没有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员在与该教育咨询机构负责人联系时,该负责人称,我单位教师的待遇非常优厚,每月的工资都在一万元以上,还需要缴纳什么社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都从事简单劳动又不是从事什么危险的工作,在同行业中的工资又较高,不需要缴纳综合保险费。 对于该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半知半解”的情况,监察员严正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其宣传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26名员工自进单位起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在监察人员的宣传教育下,该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予以整改。 点评: 这起案件的查处并不复杂,事实也非常清楚,但这起举报件的查处过程所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在《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了多年后的今天,一些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依然淡薄,他们错误地认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软”法,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不全部执行,或者可以通过变通的办法(如增加工资)替代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极少数经营管理者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对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劳动者也往往因为工资较高或更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了社会保险费问题。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保险包含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每一名劳动者,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对于一些企业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方面要整合各方面力量,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每一名经营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张学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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