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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监察员立即对该公司实施了劳动监察。首先监察人员向该公司人事负责人邹某询问了单位基本情况,随后要求查阅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此时,邹某声称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用工相当规范,无违法行为,但无法当场提供有关资料。然而,监察员对邹某的说法产生了疑问,既然用工很规范,为何不能当场提供资料,莫非其中另有隐情?监察员当即开具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公司3日后至监察机构提供用工材料、接受调查。
3日后,邹某如约向监察机构提供了用工资料,但资料显示该公司员工人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不符。当监察员询问时,邹某辩称:“根据上级公司决定,公司于2006年年初与所有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先后有55名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重新返回公司工作,确实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而造成的,既然政府支持企业的改制,也应该理解改制企业的难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可以以后再谈。”对此,监察员严肃告知邹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已属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予以改正。
最后,查实该公司未与5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员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55名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了招录用手续、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点评:
从事实认定来看,该案并不复杂,但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企业转制的角度来说,该案有其典型之处: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为合同可有可无,少数用人单位甚至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国有企业的顺利改制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少数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之中,或是出于经济利益,或是时间仓促,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这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当加强对该类企业的事先指导工作,预防其在改制过程之中可能产生的不规范行为,防患于未然。
(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刘莺)
2007年4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监察员立即对该公司实施了劳动监察。首先监察人员向该公司人事负责人邹某询问了单位基本情况,随后要求查阅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此时,邹某声称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用工相当规范,无违法行为,但无法当场提供有关资料。然而,监察员对邹某的说法产生了疑问,既然用工很规范,为何不能当场提供资料,莫非其中另有隐情?监察员当即开具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公司3日后至监察机构提供用工材料、接受调查。
3日后,邹某如约向监察机构提供了用工资料,但资料显示该公司员工人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不符。当监察员询问时,邹某辩称:“根据上级公司决定,公司于2006年年初与所有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先后有55名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重新返回公司工作,确实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而造成的,既然政府支持企业的改制,也应该理解改制企业的难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可以以后再谈。”对此,监察员严肃告知邹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已属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予以改正。
最后,查实该公司未与5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监察员当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55名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了招录用手续、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点评:
从事实认定来看,该案并不复杂,但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企业转制的角度来说,该案有其典型之处: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为合同可有可无,少数用人单位甚至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国有企业的顺利改制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少数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之中,或是出于经济利益,或是时间仓促,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这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当加强对该类企业的事先指导工作,预防其在改制过程之中可能产生的不规范行为,防患于未然。
(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刘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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