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保障
ENGLISH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上海
站内检索
   
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劳动保障         www.12333sh.gov.cn           2006-08-31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字体:

[ 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 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链接
上海劳动保障
友情链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12333sh.gov.cn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电话:86-21-62748577 咨询、投诉:12333 邮编:200051
沪ICP备05056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