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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0344)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8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三)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四)审批对象
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6、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根据每一批次定点零售药店扩展工作计划确定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申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

基本信息表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1

纸质

 

4

药师及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药师(包括从业药师)、的资格证书、胸牌的复印件;执业药师的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及胸牌复印件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变更申请书(包括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银行账户等)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必须说明变更事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
2、网上接收
http://www.shyb.gov.cn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讯地址: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
邮政编码:20005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
(二)电话咨询
(021)62748577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康定路805号(周一至周五)
(二)电话投诉
962218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组成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联合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核对相关材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联合工作组的评审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4)公告。对批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1、 业务描述
(1)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决定。申请名称、法人代表、银行账户变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3)公告。对变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gov.cn)及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上公布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编号           

药店名称

 

所属连锁公司名称

 

药店地址

                                (写明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

 

成立年月

 

所在区、县

 

街道、乡、镇

 

药店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是否独立法人

是(  )否( 

是否通过

GSP认证

是(  )否( 

经营范围

 

经营模式

连锁直营( 

  连锁加盟( 

  非连锁   

 是否经营

中药饮片

是(  )否( 

营业面积

           M2

拟设置医保

专门服务区域面积

         M2

24小时服务

是(  )否( 

是否24小时

药师值班

是(  )否( 

建立首席药师

负责制

是( )否( )

近二年内有无

违规行为

有(  )无( 

本店人员

合计    

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                    

药师                    其他药技人员             

经营药品品种

情况

医保处方药品种数

医保非处方药品种数

品种数合计

 

 

 

上二

年度

销售

情况

年度

药品销售额

保健品销售额

其他销售额

销售额合计

2009

 

 

 

 

20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拟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面积”含柜台外相对独立的专门服务区。

    (2)“经营药品品种情况”涉及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种,“医保处方药品种数”是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范围的品种数,“医保非处方药品种数”是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用药目录与上海目录相吻合的品种数。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2、《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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