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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出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国有出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设立国有出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0337)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发证、公示。 (二)审批内容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国有出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四)审批对象 法人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机构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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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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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业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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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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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兼营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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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包括法人的身份证及简历。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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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3份 |
纸质 |
包括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如是兼营机构还需提交工作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核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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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场地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包括提供50平米以上的房产证,如是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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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机构已经准备的工作设备清单(包括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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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验资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如是兼营机构还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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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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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还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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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证书。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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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机构已经准备的工作设备清单(注明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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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提供两名以上专职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证明,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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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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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师资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师资证明主要是指有过专业的学习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证明。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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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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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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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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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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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购买软件的协议或拥有或使用知识产权的证明。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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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测评设备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机构已经准备的计算机设备(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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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职测评人员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主要指有过相关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证明。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2、依申请变更 (1)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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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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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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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委托书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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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场地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包括提供50平米以上的房产证,如是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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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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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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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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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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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委托书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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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股东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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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法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包括新法人的身份证、简历。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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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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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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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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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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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委托书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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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股东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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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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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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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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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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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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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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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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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东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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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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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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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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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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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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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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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2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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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供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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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并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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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内资)申请报告》 2、《上海市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内资)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九、审批证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http://www.21cnhr.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251152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21cnhr.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申请机构在网上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在网上填报《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须与网上填报一致)。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3)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发证。《许可证》正、副本应当于批准后10日内发给申请人。 (5)公告。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受理。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网上填写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审批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3)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发证。《许可证》正、副本应当于批准后10日内发给申请人。 (5)公告。变更后的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1)受理。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网上填写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审批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3)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作出注销决定。 (4)公告。注销后的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十六、决定公开 在www.12333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书 该事项的申请表需登录http://www.21cnhr.gov.cn网站后在线填写并打印。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第4号令)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