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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入场招聘单位在400家以上的大型人才交流会的资质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0341)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要举办全市性或者行业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应当自举办之日起十五日前报市人事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 (二)审批内容 机构申请举办入场招聘单位在400家以上的大型人才交流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 (三)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四)审批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具有10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符合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及信誉优良。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机构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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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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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签名。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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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份 |
纸质 |
主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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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 |
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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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场地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 |
纸质 |
包括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合同及会场平面图。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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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2 |
纸质 |
包括交流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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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作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如是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和合办协议书。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举办大型交流会申请表》 2、《上海市举办大型交流会申请报告》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同意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机构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http://www.12333sh.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 (二)电话咨询 (021)3251152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决定。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六、决定公开 申请人可以登录 www.12333sh.gov.cn 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附 录 1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书 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书,需登录 www.12333sh.gov.cn 网站在线填写并打印。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 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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