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除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资格的审批(初审)
二、事项名称与代码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初审)(0342)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4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由国家外专局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初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审批、发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其他单位需要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除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初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不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四)审批对象 本市其他单位(除中等以下教育机构)需要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本市其他单位(除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聘请单位申请报告 |
原件 |
4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应包括单位简单介绍、申请资格原因及准备事项并加盖公章。 |
|
2 |
聘请单位情况介绍 |
原件 |
4份 |
纸质 |
单位的详细介绍,包括成立时间、主管部门、经营范围、单位场所、地址、面积,是否获得过奖励等 |
|
3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
原件 |
4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
|
4 |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
原件 |
4份 |
纸质 |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总则、聘请专家的条件、为专家办理相关证件、签署合同注意情况、可否兼职、解除合同、单方撕毁合同的处理、保险事宜等 |
|
5 |
外国文教专家安全制度 |
原件 |
4份 |
纸质 |
单位怎样确保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的制度,包括加强宣讲、住宿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
|
6 |
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
原件 |
4份 |
纸质 |
单位管理外国文教专家机构的管理制度 |
|
7 |
法人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 |
|
8 |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 |
复印件 |
4份 |
纸质 |
学校最早成立的由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学批复,《组织机构代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的学校还需递交《办学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中介类单位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 |
|
9 |
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的学校需要递交该项材料 |
2、依申请变更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聘请单位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应包括单位需要变更的事项、为何要变更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
|
2 |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变更事项的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批复或证明 |
|
3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延续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聘请单位延续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应包括单位延续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
|
2 |
法人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 |
|
3 |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学校最早成立的由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学批复,《组织机构代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的学校还需递交《办学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中介类单位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 |
|
4 |
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的学校需要递交该项材料 |
|
5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快要到期或已到期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4、补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聘请单位补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应包括单位补办资格认可证书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
|
2 |
法人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 |
|
3 |
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学校最早成立的由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学批复,《组织机构代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的学校还需递交《办学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的复印件),中介类单位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复印件 |
|
4 |
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的学校需要递交该项材料 |
5、年检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聘请单位年检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年检报告应按照每年年检通知的要求逐条分析当年单位的外国专家聘请情况并加盖公章。 |
|
2 |
汇总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按汇总表要求做好各自单位的数据统计并加盖公章。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告》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查期限4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2、 网上预约 http://www.12333sh.gov.cn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梅园路77号四楼 (二)电话咨询 (021)32511558 (三)网上咨询 http://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shwgzjj@yahoo.com.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通讯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邮政编码:20007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4)审批。市外国专家局将申请单位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5)发证。给予许可的,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变更事项》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 (4)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 (5)发证。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变更事项后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三)延续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单位延续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 (4)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 (5)发证。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延续好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补证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单位补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 (4)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 (5)发证。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五)年检 1、业务描述 (1)递交。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递交年检报告,并按要求将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查。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年度审查; (4)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附录1

附录2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示范文本 无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附件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