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部门

区、县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四、办理时间

区、县职业介绍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求职登记表》;

3、《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4、《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六、办理结果

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储蓄卡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人员在申领通过的次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镇失业保险办事窗口领取储蓄卡)。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