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部门
区、县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四、办理时间
区、县职业介绍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求职登记表》;
3、《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4、《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六、办理结果
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储蓄卡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人员在申领通过的次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镇失业保险办事窗口领取储蓄卡)。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