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6日上海市技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统称技师)为主,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为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养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组织、指导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进修活动,为行业、企业、院校等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
(四)组织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五)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同国内外有关部门、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
(六)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工作。如:信息发布、标准制订、资质审核、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师管理工作人员与热心于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本市区、县和企事业单位的技师协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申请报告;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并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在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一)会员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通知,个人会员并应退回会员证;
(二)如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定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对秘书处的劝退或除名决定不服,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理事名额中,技师占的比例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对副秘书长聘免的建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技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聘免),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补选(聘免),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搭建技师培训、进修服务平台,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成长和技能劳动者素质提高,为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协会宗旨,按照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组建、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按其意愿,既可以作为基层团体会员参加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同时也可以作为直属团体会员参加市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有关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2007年2月6日上海市技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以下统称技师)为主,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技师,反映技师愿望,宣传技师业绩,发挥技师作用,维护技师权益,为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评优表彰、培养服务、技术交流、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组织、指导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进修活动,为行业、企业、院校等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会员的技能专长,组织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
(四)组织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五)进行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同国内外有关部门、行业、学术团体等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协作,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
(六)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工作。如:信息发布、标准制订、资质审核、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师管理工作人员与热心于技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本市区、县和企事业单位的技师协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团体会员提交加入本会申请报告;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并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在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
(一)会员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通知,个人会员并应退回会员证;
(二)如无特殊原因,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和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定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对秘书处的劝退或除名决定不服,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理事名额中,技师占的比例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对副秘书长聘免的建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技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聘免),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补选(聘免),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技师进修服务中心,搭建技师培训、进修服务平台,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成长和技能劳动者素质提高,为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协会宗旨,按照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组建、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按其意愿,既可以作为基层团体会员参加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同时也可以作为直属团体会员参加市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有关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