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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上海通过积极探索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形式,并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社区为依托,培育出了一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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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销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并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范围; 
    (二)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四)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注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并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范围; (二)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四)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注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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