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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

沪劳保就(20071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大对自主创业的鼓励扶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2006]2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是进一步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区县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紧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的指导,确保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和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就业援助员、居(村)委会做好对自主创业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督促自主创业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开展本市劳动保障诚信工作,探索将自主创业者申请微量开业贷款及还款情况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以进一步强化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纳入对街道、乡镇信用社区的评定内容,将微量开业贷款按期还款率在95%以上的考核要求,新增作为信用社区评定的指标。

五、建立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的分担机制,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与市就业促进中心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率在10%(含10%)以下的代偿资金,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率超过10%的代偿资金,其中10%(含10%)以下的部分,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10%以上的部分由区县有关专项资金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三、七”比例分别承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沪劳保就(2007)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大对自主创业的鼓励扶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2006]2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是进一步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区县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紧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的指导,确保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和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就业援助员、居(村)委会做好对自主创业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督促自主创业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开展本市劳动保障诚信工作,探索将自主创业者申请微量开业贷款及还款情况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以进一步强化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工作纳入对街道、乡镇信用社区的评定内容,将微量开业贷款按期还款率在95%以上的考核要求,新增作为信用社区评定的指标。 五、建立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的分担机制,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与市就业促进中心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率在10%(含10%)以下的代偿资金,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微量开业贷款担保代偿率超过10%的代偿资金,其中10%(含10%)以下的部分,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10%以上的部分由区县有关专项资金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三、七”比例分别承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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