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就(2008)2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促进非正规就业良性发展,现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一、以下项目不再列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服务范围:
1、零售配送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2、家政服务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3、缝补洗理行业中的洗衣熨烫项目和毛衣编制项目;
4、文体服务行业中的相片彩印扩印项目;
5、租赁服务行业中的音像制品租赁项目;
6、家庭工业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7、汽车清洁行业中的汽车清洁项目和装潢服务项目;
8、种植养殖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二、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沪劳保就(2008)2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促进非正规就业良性发展,现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一、以下项目不再列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服务范围:
1、零售配送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2、家政服务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3、缝补洗理行业中的洗衣熨烫项目和毛衣编制项目;
4、文体服务行业中的相片彩印扩印项目;
5、租赁服务行业中的音像制品租赁项目;
6、家庭工业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7、汽车清洁行业中的汽车清洁项目和装潢服务项目;
8、种植养殖行业中的所有项目。
二、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