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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

(2000年5月上海市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组委会会议通过2006年5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理事会成立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志愿团),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为自主开业者提供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依托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弘扬和传播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为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第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坚持创新求实、指导开业、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促进开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及其志愿服务,使用公共开业指导服务的统一标志。
    第六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意向开业者和已开业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为本市其他自主开业者提供服务。
    第九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提供开业策划、开业登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开业咨询、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投资理财、人力资源、信贷融资、企业诊断、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自主开业的需求,不断丰富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第十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开业讲座”等服务形式。
    第十一条 开业专家与自主开业者之间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自主开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建议,仅供自主开业者参考。

第三章 开业专家志愿者

     第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公开招募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常年接受报名。
    第十三条 开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个人报名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特长;
(三)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开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开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六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不宜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
(一)与公共开业指导服务机构存在协议服务和委托关系,并处于协议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程序是:
(一)个人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个人报名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本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以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志愿者团体报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照及组织机构信息;
(二)经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初审后,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开业专家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十八条 开业专家聘期为一年。在聘期内符合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和二十条规定的,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开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
    第十九条 开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开业专家志愿团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
(三)对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积极献计献策;
(五)获得开业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条 开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章程,执行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交办的各项志愿服务任务;
(三)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四)维护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开业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五)向开业专家志愿团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开业专家主动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应书面告知办公室,并交回志愿服务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和二十条规定的开业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收回志愿服务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开业专家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超过开业专家志愿者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日常管理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开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设立区县分团;
(五)推荐开业专家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活动;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是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开业专家申请报名,并负责初审;
(二)受理开业咨询指导服务的需求登记;
(三)组织开业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四)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咨询服务成效;
(五)开展开业专家志愿团对外宣传;
(六)组织开业专家定期培训与交流;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七名,应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管理协调能力强,热心志愿服务,开业指导成效明显,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开业专家志愿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可以根据自主开业者的实际需求,在各区县设立“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区县名称)分团”(以下简称区县分团)。
    第三十六条 区县分团负责人由开业专家民主选举产生,经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理事会任期一致。区县分团负责人承担对区县分团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区县分团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为自主开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开业专家加入退出、志愿服务规则、区县分团管理、开业专家年度评估等相关管理规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应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开业专家的服务时间和质量作出年度评估,作为专家表彰、续聘、劝退的依据,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办公室按专业特长及实际需要将开业专家划分为若干行业小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渠道。
    第四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予以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五月开业专家志愿团组委会表决通过,章程修订经二○○六年五月理事会表决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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