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单位办理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登记及退工登记须知
综合保险卡
家政服务综合保险
外省市省劳动保障厅劳务管理处事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
办事指南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点击此处下载)正面  反面
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退工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增加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2、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正确填写的《退工(综合保险注销)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因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填写并携带《单位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由单位填写并携带《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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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点击此处下载)正面 反面 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退工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增加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2、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正确填写的《退工(综合保险注销)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因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填写并携带《单位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由单位填写并携带《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查询最近一年综合保险费缴费通知书 ? 查询区、县外管所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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