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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外省市人员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
◆申办条件 外省市人员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后,将其在外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申请材料 1.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基金转移单原件。如原外省市单位在当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则需携带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2.根据调入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通过人事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商调函》复印件; (2)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职工跨省市(地区)流动联系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外省市基金情况,如基金到帐则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特殊补缴专用)》(申报2)。
◆办事项目
外省市人员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
◆申办条件
外省市人员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后,将其在外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申请材料
1.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基金转移单原件。如原外省市单位在当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则需携带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2.根据调入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通过人事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商调函》复印件;
(2)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职工跨省市(地区)流动联系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外省市基金情况,如基金到帐则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特殊补缴专用)》(申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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