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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告知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转移
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2007-09-30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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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转移。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调动名册;
3.非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转移。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调动名册; 3.非本系统内集体转移,另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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