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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2007-09-30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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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需携带补缴年度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复印件;
(2)农村合同制人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个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需携带补缴年度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复印件; (2)农村合同制人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个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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