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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个体工商户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退工。
◆申请材料 1.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个体工商户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退工。
◆申请材料
1.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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