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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事指南
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2007-10-07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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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2000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4.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2000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4.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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