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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登记
◆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位经办人员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登记申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登记申报。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凡属于农保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其所属单位(含行政村)应及时到参保户所在的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个人登记开户手续。
◆ 申请材料 资料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 《义务兵基本信息表》; 单位录用证明(外资企业)。
◆ 办事程序 1.登记受理 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个人登记申请时,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若资料不齐全,打印《个人登记(变更)告知单》;若资料齐全,指导其填写《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2.个人登记 区县农保中心对已完成公共信息初始化的个人进行农保登记。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是否已做过农保个人登记,是否已在城保、镇保按月正常缴费,若是则打印《个人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个人。 若未进行过个人登记,根据《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录入相关信息。 打印《个人登记(变更)核定表》(核2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个人进行确认。
◆ 办理期限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凡区县直接受理的,应当日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如果是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个人登记,则直接在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申请,并填写《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其余步骤同农保个人户登记。
◆ 申办表格 《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
◆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登记
◆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位经办人员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登记申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登记申报。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凡属于农保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其所属单位(含行政村)应及时到参保户所在的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个人登记开户手续。
◆ 申请材料
资料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
《义务兵基本信息表》;
单位录用证明(外资企业)。
◆ 办事程序
1.登记受理
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个人登记申请时,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若资料不齐全,打印《个人登记(变更)告知单》;若资料齐全,指导其填写《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2.个人登记
区县农保中心对已完成公共信息初始化的个人进行农保登记。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是否已做过农保个人登记,是否已在城保、镇保按月正常缴费,若是则打印《个人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个人。
若未进行过个人登记,根据《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录入相关信息。
打印《个人登记(变更)核定表》(核2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个人进行确认。
◆ 办理期限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凡区县直接受理的,应当日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如果是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个人登记,则直接在区县农保中心进行申请,并填写《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其余步骤同农保个人户登记。
◆ 申办表格
《个人登记(变更)申报表》(申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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