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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户撤消变更
◆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户撤消变更申报。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当参保户发生关闭、破产、分立、合并、转往外省市时,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变更申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变更申请。
◆ 申请材料 资料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关闭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法院宣布的单位破产终结书(复印件); 批准分立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撤销变更受理 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撤销变更申请时,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查询该参保户是否已无缴费和给付人员,若资料不齐全或还有缴费和给付人员,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若资料齐全,且无缴费和给付人员,指导其填写《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2.撤销变更审核 区县农保中心在收到乡镇上传的资料和表式后,进行参保户撤销变更审核,若审核未通过,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 若审核通过,进行参保户撤销操作,打印《单位登记(变更)核定表》(核1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确认。
◆ 办理期限 登记变更条件发生的30日内提出申请,当日办理。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申办表格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
◆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户撤消变更
◆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户撤消变更申报。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当参保户发生关闭、破产、分立、合并、转往外省市时,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变更申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变更申请。
◆ 申请材料
资料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关闭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法院宣布的单位破产终结书(复印件);
批准分立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撤销变更受理
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撤销变更申请时,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查询该参保户是否已无缴费和给付人员,若资料不齐全或还有缴费和给付人员,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若资料齐全,且无缴费和给付人员,指导其填写《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
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2.撤销变更审核
区县农保中心在收到乡镇上传的资料和表式后,进行参保户撤销变更审核,若审核未通过,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
若审核通过,进行参保户撤销操作,打印《单位登记(变更)核定表》(核1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确认。
◆ 办理期限
登记变更条件发生的30日内提出申请,当日办理。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申办表格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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