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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申报
◆ 办理机构 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区县农保中心办理
◆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 申办条件 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无
◆ 办事程序 (一)三资单位申报结算 1.三资企业若发生当月缴费人员变更,应在单位上月缴费申报结算后,本月缴费申报前办理个人帐户变更手续;三资企业个人、单位的缴费同步申报。单位申报结算应逐月进行。 2.区县农保中心录入参保户登记码,系统根据录入的缴费基数、费率,以及变更后的应缴费人数生成当月单位缴费申报信息。 3.若单位当场缴纳保费的,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交财务复核; 4.若单位不能当场缴纳保费的,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事后缴费时,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交财务复核。 (二)三资单位补缴结算 1.区县农保中心根据单位补缴申报信息向单位征收保费; 2.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
◆ 办理期限 每月进行,当日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每年四月起按新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申办表格 无
◆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申报
◆ 办理机构
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区县农保中心办理
◆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 申办条件
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请材料
无
◆ 办事程序
(一)三资单位申报结算
1.三资企业若发生当月缴费人员变更,应在单位上月缴费申报结算后,本月缴费申报前办理个人帐户变更手续;三资企业个人、单位的缴费同步申报。单位申报结算应逐月进行。
2.区县农保中心录入参保户登记码,系统根据录入的缴费基数、费率,以及变更后的应缴费人数生成当月单位缴费申报信息。
3.若单位当场缴纳保费的,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交财务复核;
4.若单位不能当场缴纳保费的,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事后缴费时,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交财务复核。
(二)三资单位补缴结算
1.区县农保中心根据单位补缴申报信息向单位征收保费;
2.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表)、《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城核5—1表)。
◆ 办理期限
每月进行,当日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每年四月起按新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申办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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