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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申请领取养老金
◆ 办理机构 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单位和个人按城保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可办理退职手续。
◆ 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对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到区县农保中心办理转给付申请。 2.区县农保中心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后,指导其填写《养老金申报表》(城申6表)。 3.区县农保中心进行转给付申报审核操作,系统查询该人员在其他乡镇、城保、镇保是否有缴费、给付帐户、基金。若有,退出转给付申报操作。在其他乡镇有帐户或基金的,打印《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告知参保人员需办理帐户终止或停止缴费(缴费帐户)变更手续;若在其他乡镇有三资的基金可办理转移手续; 4.审核确认的,打印《养老金核定表》(城核6表)。 5.若该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条件,打印《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调整)结算表》(城核6—1—1表)。 6.转给付申报审核时,若该人员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 打印《一次性给付结算表》(核6—1表)。
◆ 办理期限 申请当日办理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城保、镇保是否有缴费、给付帐户、基金。需办理帐户终止或停止缴费(缴费帐户)变更手续;若在其他乡镇有三资的基金可办理转移手续。
◆ 申办表格 《养老金申报表》(城申6表)
◆ 办事项目
办理农村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申请领取养老金
◆ 办理机构
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单位和个人按城保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可办理退职手续。
◆ 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对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到区县农保中心办理转给付申请。
2.区县农保中心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后,指导其填写《养老金申报表》(城申6表)。
3.区县农保中心进行转给付申报审核操作,系统查询该人员在其他乡镇、城保、镇保是否有缴费、给付帐户、基金。若有,退出转给付申报操作。在其他乡镇有帐户或基金的,打印《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告知参保人员需办理帐户终止或停止缴费(缴费帐户)变更手续;若在其他乡镇有三资的基金可办理转移手续;
4.审核确认的,打印《养老金核定表》(城核6表)。
5.若该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条件,打印《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调整)结算表》(城核6—1—1表)。
6.转给付申报审核时,若该人员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
打印《一次性给付结算表》(核6—1表)。
◆ 办理期限
申请当日办理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
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城保、镇保是否有缴费、给付帐户、基金。需办理帐户终止或停止缴费(缴费帐户)变更手续;若在其他乡镇有三资的基金可办理转移手续。
◆ 申办表格
《养老金申报表》(城申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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