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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 1996-07-01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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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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