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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7]29号)。
◆申办条件 享受本市城镇养老待遇的以下人员: 1、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员;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后,并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经办人或本人可填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单》(申领4)
◆办事项目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7]29号)。
◆申办条件
享受本市城镇养老待遇的以下人员:
1、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员;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后,并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经办人或本人可填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单》(申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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