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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属性情况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条件分三类。 第一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文化教育、会展服务、商贸服务、物流服务、旅游服务、生活服务、机电技术、电子通信、能源动力、交通运输、化工环保、纺织服装、食品药品、冶金技术、建筑工程、农林牧渔类等类型的职业。 第二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信息服务、创意设计类等类型的职业。 第三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管理咨询类的职业。
一、第一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注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注: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小类的职业和专业。具体情况可查附件一(第一类、第二类职业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预备技师、准高级 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专项职业能力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专项职业能力(技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二、第二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注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注: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小类的职业和专业。具体情况可查附件一(第一类、第二类职业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预备技师、准高级 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专项职业能力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专项职业能力(技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第三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第三类职业如下,具体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请查阅附件二。 营养指导师 社会工作者 精益生产师 采购供应师 职业指导员(师) 开业咨询员(师) 保卫人员(二、一级)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 心理咨询师 营销师(二级) 人力资源管理员 物流师 职业经理人 企业培训师
四、说明 (1)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第一类、第二类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2)1997年6月30日前,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3)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参加第一类、第二类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5)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6)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第一类、第二类本专业相关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7)对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教育招生部门办理统一录取手续的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在校生,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参加由学校统一申报第一类、第二类职业四级(中级)或三级(高级)的职业资格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可免。 (8)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9)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10)本文件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均指由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持有非本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则须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复核。 (11)新职业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12)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根据职业属性情况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特点,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条件分三类。
第一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文化教育、会展服务、商贸服务、物流服务、旅游服务、生活服务、机电技术、电子通信、能源动力、交通运输、化工环保、纺织服装、食品药品、冶金技术、建筑工程、农林牧渔类等类型的职业。
第二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信息服务、创意设计类等类型的职业。
第三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适用于管理咨询类的职业。
一、第一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注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注: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小类的职业和专业。具体情况可查附件一(第一类、第二类职业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预备技师、准高级
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专项职业能力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专项职业能力(技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二、第二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注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注: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小类的职业和专业。具体情况可查附件一(第一类、第二类职业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预备技师、准高级
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专项职业能力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专项职业能力(技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第三类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第三类职业如下,具体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请查阅附件二。
营养指导师
社会工作者
精益生产师
采购供应师
职业指导员(师)
开业咨询员(师)
保卫人员(二、一级)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
心理咨询师
营销师(二级)
人力资源管理员
物流师
职业经理人
企业培训师
四、说明
(1)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第一类、第二类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2)1997年6月30日前,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3)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参加第一类、第二类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5)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6)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第一类、第二类本专业相关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7)对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教育招生部门办理统一录取手续的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在校生,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参加由学校统一申报第一类、第二类职业四级(中级)或三级(高级)的职业资格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可免。
(8)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9)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10)本文件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均指由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持有非本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则须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复核。
(11)新职业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12)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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