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22号)、《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8]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8]17号)的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高师带徒及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实施办法
附件3:关于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
附件4:关于补贴培训网络操作及经费申请办法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