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本市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沪职培中心(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培养基地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法人机构: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相关工作;
3、具备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培训条件;设立相应的评价组织机构,并配备技术专家团队和鉴定管理人员;具备培养项目开发和技能评价能力;
4、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措施,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形成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相挂钩的机制;
5、确保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培养项目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为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企业主体工种,包括:
1、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和企业特有工种;
2、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为进一步提升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的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
(三)培养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对象包括:
1、在本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在岗农民工,下同),包括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本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从业人员;
2、经培养基地认可的本企业相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从事相应技能类职业(工种)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培养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将申请报告及所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交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基本状况及发展规划、培养评价情况、使用激励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拟申报培养项目情况等。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申报单位培训条件审核。申报单位应具备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相应培训条件。申报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2、申报单位鉴定条件审核。申报单位实施鉴定应设立鉴定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鉴定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和鉴定组织管理人员。
(三)认定挂牌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培养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三、培养项目的开发与审核
培养基地应根据职业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针对每个培养项目制定培养评价实施方案并开发相应的鉴定题库。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培养基地可根据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制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培养方案、评价方案等内容,其中评价方案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考核、考评结合、评审等模式。
培养基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见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以电子和书面文档的形式提交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由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认定。实施方案认定后,培养基地即可开展相关培训。
对培养基地原有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可直接纳入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范围。
(二)题库开发
对培养项目的评价方案中涉及的考核部分,培养基地可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发鉴定题库,经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鉴定。
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的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无需另行开发鉴定题库。
四、培养基地的网络化管理
经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相关要求(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机构及培养项目入网手续,纳入日常网络管理。
(一)入网单位
申报入网单位应为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法人机构,或经其委托培训的独立法人机构,入网单位银行账户应与申请入网机构名称一致。原已入网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试点工作的培养基地,可由原入网单位实施培训。
(二)入网材料
经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在实施培训前持以下材料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办理机构入网的相关手续:
1、《上海市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见附件3-1);
2、《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报表》(见附件3-2);
3、《入网承诺书》(见附件3-3);
4、申报入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培养项目入网
入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在实施培训前,应通过业务系统提出培养项目入网申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审核通过的培养项目范围,做好培养项目的网络设置。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做好项目开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维护;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接受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一)申请组班标号
在培训实施前,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到所在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根据审核通过的培养项目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公共职业介绍所根据审核通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确认学员身份
在培训实施前,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做好学员审核,并持《学员花名册》(见附件4)到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完成学员身份确认。
(三)开班注册
在开班两周内,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的学员信息。
(四)培训实施
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在项目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
六、鉴定实施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需专门成立企业鉴定组织机构,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实施具体的鉴定操作。培养基地原已设立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的,无须再另行设立。
(一)鉴定实施组织方式
1、对企业特有工种、通用工种、专项职业能力类等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审核通过的评价方案实施鉴定;
2、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
3、对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按《关于在本市开展技师继续培训项目的通知》(沪职研中心〔2011〕11号)文件要求实施。
(二)企业鉴定组织机构职责
企业鉴定组织机构作为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操作主体,应认真组织和实施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各项工作:
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价体系,做好考务安排及落实,以及考评员使用、培训,成绩批阅、核实、录入等工作;确保试题安全使用;加强对企业鉴定考核点的运作管理和过程监督,定期组织质量评估与考核。
(三)企业特有工种、通用工种评价、专项职业能力类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企业应结合职业特点和岗位使用需要,实施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元评价模式。对实施考评结合、业绩评审评价模式的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对实施考核鉴定模式的按以下操作流程:
1、鉴定申报。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对参加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信息进行资质审核,并统一通过业务系统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进行网上申报。经备案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考核费,并按要求做好考务安排、考评员执考委派和鉴定考核点考前准备等相关工作。
2、鉴定过程管理。企业鉴定组织机构按规范程序抽题组卷,加强对鉴定考核现场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确保鉴定正常运作、设备安全使用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并认真记录和保管鉴定考核有关信息表式,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馈鉴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意见。
3、阅卷、发证。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鉴定考核的阅卷、登分、成绩汇总、校对和录入等相关工作,于鉴定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领取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证书(合格者)或成绩单(不合格者)。
(四)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鉴定结束后,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将由鉴定站填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见附件5)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七、培训经费补贴
(一)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训费补贴的经费核销
1、培养基地技能人才的培训费补贴
培养基地组织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通用和特有工种)或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学员中途流失或培训不合格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的,不予补贴,同时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通过业务系统做好相关操作。
培养基地开展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等培养项目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2、补贴培训经费申请
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在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获证之日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补贴经费申请手续,逾期不得再申请:
(1)《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
(2)《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
(3)《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
(4)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
3、补贴培训经费核销
自培养基地(入网单位)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养基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经费支持
培养基地自主开发职业资格类或专项职业能力类项目,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给予经费补贴。
1、新开发项目鉴定题库达到标准题库要求的补贴4-5万元,达到基本题库要求的补贴2-3万元。
2、提升项目鉴定题库达到标准题库要求的补贴2-3万元。
(三)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
培养基地主要的实训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培养需要。对部分实训设施设备投入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予以一定配套支持,同时纳入全市公共实训体系,免费向有培训需求、与企业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开放。
(四)“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经费资助
在本市“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实施期间,对积极参与计划、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培养基地,按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规定,以每名首席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基地相应的工作经费资助。
八、工作要求
(一)培养基地应建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发动、方案制定、协调推进等工作,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培养基地纳入职业培训管理体系,为培养基地开展培养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同时,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挖掘培养基地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培养需求,由培养基地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从而切实做好需求对接和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推进、指导服务和督导评估工作。其中,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对项目开发工作的业务指导;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做好基地日常培训运行的业务指导以及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的相关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对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件:1、《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
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
3、机构入网相关材料样表
3-1 《上海市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
3-2 《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报表》
3-3 《入网承诺书》
4、《学员花名册》
5、《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本市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沪职培中心(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培养基地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法人机构: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相关工作;
3、具备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培训条件;设立相应的评价组织机构,并配备技术专家团队和鉴定管理人员;具备培养项目开发和技能评价能力;
4、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措施,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形成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相挂钩的机制;
5、确保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培养项目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为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企业主体工种,包括:
1、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和企业特有工种;
2、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为进一步提升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的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
(三)培养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对象包括:
1、在本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在岗农民工,下同),包括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本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从业人员;
2、经培养基地认可的本企业相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从事相应技能类职业(工种)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培养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将申请报告及所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以电子和书面文档形式提交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基本状况及发展规划、培养评价情况、使用激励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拟申报培养项目情况等。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申报单位培训条件审核。申报单位应具备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相应培训条件。申报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2、申报单位鉴定条件审核。申报单位实施鉴定应设立鉴定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鉴定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和鉴定组织管理人员。
(三)认定挂牌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培养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三、培养项目的开发与审核
培养基地应根据职业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针对每个培养项目制定培养评价实施方案并开发相应的鉴定题库。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培养基地可根据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制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培养方案、评价方案等内容,其中评价方案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考核、考评结合、评审等模式。
培养基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见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以电子和书面文档的形式提交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由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认定。实施方案认定后,培养基地即可开展相关培训。
对培养基地原有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可直接纳入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范围。
(二)题库开发
对培养项目的评价方案中涉及的考核部分,培养基地可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发鉴定题库,经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鉴定。
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的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无需另行开发鉴定题库。
四、培养基地的网络化管理
经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相关要求(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机构及培养项目入网手续,纳入日常网络管理。
(一)入网单位
申报入网单位应为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法人机构,或经其委托培训的独立法人机构,入网单位银行账户应与申请入网机构名称一致。原已入网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试点工作的培养基地,可由原入网单位实施培训。
(二)入网材料
经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在实施培训前持以下材料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办理机构入网的相关手续:
1、《上海市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见附件3-1);
2、《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报表》(见附件3-2);
3、《入网承诺书》(见附件3-3);
4、申报入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培养项目入网
入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在实施培训前,应通过业务系统提出培养项目入网申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审核通过的培养项目范围,做好培养项目的网络设置。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根据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做好项目开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维护;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过程管理,接受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一)申请组班标号
在培训实施前,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到所在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根据审核通过的培养项目按开班班级申请标号,公共职业介绍所根据审核通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确认学员身份
在培训实施前,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做好学员审核,并持《学员花名册》(见附件4)到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完成学员身份确认。
(三)开班注册
在开班两周内,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完成网上报名及开班信息反馈,并输入参加培训的学员信息。
(四)培训实施
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在项目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审核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培训,强化学员技能实训。
六、鉴定实施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需专门成立企业鉴定组织机构,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实施具体的鉴定操作。培养基地原已设立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的,无须再另行设立。
(一)鉴定实施组织方式
1、对企业特有工种、通用工种、专项职业能力类等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审核通过的评价方案实施鉴定;
2、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
3、对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按《关于在本市开展技师继续培训项目的通知》(沪职研中心〔2011〕11号)文件要求实施。
(二)企业鉴定组织机构职责
企业鉴定组织机构作为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操作主体,应认真组织和实施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各项工作:
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价体系,做好考务安排及落实,以及考评员使用、培训,成绩批阅、核实、录入等工作;确保试题安全使用;加强对企业鉴定考核点的运作管理和过程监督,定期组织质量评估与考核。
(三)企业特有工种、通用工种评价、专项职业能力类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企业应结合职业特点和岗位使用需要,实施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元评价模式。对实施考评结合、业绩评审评价模式的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对实施考核鉴定模式的按以下操作流程:
1、鉴定申报。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对参加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信息进行资质审核,并统一通过业务系统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进行网上申报。经备案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考核费,并按要求做好考务安排、考评员执考委派和鉴定考核点考前准备等相关工作。
2、鉴定过程管理。企业鉴定组织机构按规范程序抽题组卷,加强对鉴定考核现场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确保鉴定正常运作、设备安全使用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并认真记录和保管鉴定考核有关信息表式,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馈鉴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意见。
3、阅卷、发证。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鉴定考核的阅卷、登分、成绩汇总、校对和录入等相关工作,于鉴定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领取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证书(合格者)或成绩单(不合格者)。
(四)对行业特有工种项目实施鉴定操作程序
行业特有工种项目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鉴定结束后,培养基地(入网机构)应将由鉴定站填妥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见附件5)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将成绩录入业务系统。
七、培训经费补贴
(一)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训费补贴的经费核销
1、培养基地技能人才的培训费补贴
培养基地组织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通用和特有工种)或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学员中途流失或培训不合格不符合补贴经费申请的,不予补贴,同时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通过业务系统做好相关操作。
培养基地开展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等培养项目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2、补贴培训经费申请
培养基地(入网单位)应在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获证之日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向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补贴经费申请手续,逾期不得再申请:
(1)《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
(2)《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
(3)《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
(4)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
3、补贴培训经费核销
自培养基地(入网单位)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养基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开发经费支持
培养基地自主开发职业资格类或专项职业能力类项目,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给予经费补贴。
1、新开发项目鉴定题库达到标准题库要求的补贴4-5万元,达到基本题库要求的补贴2-3万元。
2、提升项目鉴定题库达到标准题库要求的补贴2-3万元。
(三)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
培养基地主要的实训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培养需要。对部分实训设施设备投入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予以一定配套支持,同时纳入全市公共实训体系,免费向有培训需求、与企业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开放。
(四)“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经费资助
在本市“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实施期间,对积极参与计划、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培养基地,按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规定,以每名首席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基地相应的工作经费资助。
八、工作要求
(一)培养基地应建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发动、方案制定、协调推进等工作,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培养基地纳入职业培训管理体系,为培养基地开展培养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同时,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挖掘培养基地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培养需求,由培养基地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从而切实做好需求对接和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推进、指导服务和督导评估工作。其中,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对项目开发工作的业务指导;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做好基地日常培训运行的业务指导以及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的相关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对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考核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件:1、《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
2、《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
3、机构入网相关材料样表
3-1 《上海市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入网申请表》
3-2 《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报表》
3-3 《入网承诺书》
4、《学员花名册》
5、《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发证册》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