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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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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

开展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职培中心  [2008] 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技[2008]1号)的有关要求,决定2008年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中开展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对象及评审期限

凡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2008年1月1日前审批成立、且参加2008年末网检并网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均纳入本次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网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需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申报诚信等级评定。

本次诚信等级评定期限为2006—2008三个年度。今后,本市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标准

本市培训机构诚信等级分为A(诚信优秀)、B(诚信良好)、C(诚信达标)三个等级。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标准,原则上根据劳社厅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并结合近年本市职业培训运作情况,制订《二○○八年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细则》(附件1)。培训机构诚信等级采取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评定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三、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方式

诚信等级评定采取培训机构网检合格自行申报,中介机构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及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复核认定的方式。其中,中介评审机构由市局统一确定。

1、培训机构网检合格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报认定。培训机构应配合接受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和市局培训管理部门的初审及复核。

2、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培训机构的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实施审核,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结合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实际,负责认定B、C等级的诚信机构,同时,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A级诚信机构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3、市局培训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负责认定全市范围的A级诚信机构。

四、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工作进度

(一)申报阶段(1月中旬起)

培训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办学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并结合网检及日常运作实际,于1月底之前完成《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自评报告》(附件2),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初审。

(二)审核阶段(1月下旬至3月下旬)

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于2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A级诚信机构的初审及推荐工作,3月底之前完成B、C等级诚信机构的审核工作。

(三)公示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中旬)

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对拟认定A、B、C诚信等级的培训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其中,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公示拟认定的A级诚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公示拟认定的B、C等级诚信机构。

(四)认定阶段(4月底前)

对经评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相应的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下发批文、授予证书,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局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A级诚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B、C等级的诚信机构。

五、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工作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在申报评定时应当如实填写自评报告,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二)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结合培训机构日常运作情况组织好审核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并及时向市局培训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县)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在评定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四)培训机构在诚信等级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降低或取消其经认定的诚信等级。

 

附件:1、《二○○八年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细则》

2、《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自评报告》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2008年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 开展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职培中心 [2008] 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技[2008]1号)的有关要求,决定2008年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中开展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对象及评审期限 凡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2008年1月1日前审批成立、且参加2008年末网检并网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均纳入本次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网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需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申报诚信等级评定。 本次诚信等级评定期限为2006—2008三个年度。今后,本市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二、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标准 本市培训机构诚信等级分为A(诚信优秀)、B(诚信良好)、C(诚信达标)三个等级。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标准,原则上根据劳社厅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并结合近年本市职业培训运作情况,制订《二○○八年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细则》(附件1)。培训机构诚信等级采取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评定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三、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方式 诚信等级评定采取培训机构网检合格自行申报,中介机构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及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复核认定的方式。其中,中介评审机构由市局统一确定。 1、培训机构网检合格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报认定。培训机构应配合接受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和市局培训管理部门的初审及复核。 2、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培训机构的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实施审核,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结合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实际,负责认定B、C等级的诚信机构,同时,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A级诚信机构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3、市局培训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负责认定全市范围的A级诚信机构。 四、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工作进度 (一)申报阶段(1月中旬起) 培训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办学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并结合网检及日常运作实际,于1月底之前完成《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自评报告》(附件2),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初审。 (二)审核阶段(1月下旬至3月下旬) 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于2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A级诚信机构的初审及推荐工作,3月底之前完成B、C等级诚信机构的审核工作。 (三)公示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中旬) 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对拟认定A、B、C诚信等级的培训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其中,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公示拟认定的A级诚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公示拟认定的B、C等级诚信机构。 (四)认定阶段(4月底前) 对经评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相应的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下发批文、授予证书,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局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A级诚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B、C等级的诚信机构。 五、诚信等级申报评定的工作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在申报评定时应当如实填写自评报告,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二)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结合培训机构日常运作情况组织好审核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并及时向市局培训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县)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局培训管理部门、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应在评定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四)培训机构在诚信等级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降低或取消其经认定的诚信等级。 附件:1、《二○○八年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细则》 2、《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自评报告》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附件一:二○○八年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细则.doc
附件二: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等级申报评定自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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