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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对参与本市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工作的企业给予资助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395号)以及《关于在本市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045号)要求,现将开展2011年第二批首席技师千人计划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次工作资助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对参与本市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工作的企业给予资助的通知》以及《关于在本市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已被企业聘为首席技师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持证年限不符合要求,或从事职业(工种)无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或所在企业同一及相关职业(工种)中技师、高级技师不足3人等三类特殊情况之一的,也可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评审。
二、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照自身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及填表说明)。
2、已在2011年第一批工作资助名单中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资助名单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845号)。
3、主管部门为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的企业,原则上应从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如确因工作需要从区县申报,应在申报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4、存在本通知前文所述三类特殊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
三、主管部门初审
各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认真审核下属企业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填表说明)。其中,对于存在前文所述三类特殊情况、需放宽申请条件的,应重点审核,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填写初审意见,并出具详细的核实情况报告:
(一)应着重审核评议该首席技师的技能水平在行业中的认可度及口碑、声誉,在企业中已有的贡献、业绩,以及作为首席技师所发挥的作用。
(二)三类特殊情况核实要点:
1、对于持证年限不足的,应核实该首席技师在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协议期内是否将满足年限要求(技师满三年,高级技师满一年);
2、对于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标准)的,应核查该首席技师所从事职业(工种)有无国家职业标准(或等级标准),及其现有专业技术及其他能力水平证书信息。
3、对于技师或高级技师总数不足的,应核实该企业的实际用工规模及技能劳动者数,以及申请的职业(工种)是否为企业主体职业(工种)、企业是否有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实际需求和相应条件。
四、工作安排
1、各主管部门应在10月28日前,将汇总表(一式一份)及下属企业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各一份)报市技师协会,其中,存在三类特殊情况、需放宽申请条件的,应同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和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报告。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均不予受理。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11月25日前完成核准及特殊情况评审工作。资助经费将于12月底前下拨。
3、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鲁闻鸣 联系电话:62748577-1538
传 真:62416415 电子邮箱:zynljsc@163.com
(2)申报受理:上海市技师协会
联 系 人:朱春生 联系电话:62748577-7410
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406室 传真:6228942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对参与本市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工作的企业给予资助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395号)以及《关于在本市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045号)要求,现将开展2011年第二批首席技师千人计划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次工作资助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对参与本市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工作的企业给予资助的通知》以及《关于在本市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已被企业聘为首席技师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持证年限不符合要求,或从事职业(工种)无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或所在企业同一及相关职业(工种)中技师、高级技师不足3人等三类特殊情况之一的,也可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评审。
二、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照自身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及填表说明)。
2、已在2011年第一批工作资助名单中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批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资助名单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845号)。
3、主管部门为在沪央企、市属国企的企业,原则上应从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如确因工作需要从区县申报,应在申报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4、存在本通知前文所述三类特殊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
三、主管部门初审
各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认真审核下属企业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填表说明)。其中,对于存在前文所述三类特殊情况、需放宽申请条件的,应重点审核,经主管部门调查、评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填写初审意见,并出具详细的核实情况报告:
(一)应着重审核评议该首席技师的技能水平在行业中的认可度及口碑、声誉,在企业中已有的贡献、业绩,以及作为首席技师所发挥的作用。
(二)三类特殊情况核实要点:
1、对于持证年限不足的,应核实该首席技师在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协议期内是否将满足年限要求(技师满三年,高级技师满一年);
2、对于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标准)的,应核查该首席技师所从事职业(工种)有无国家职业标准(或等级标准),及其现有专业技术及其他能力水平证书信息。
3、对于技师或高级技师总数不足的,应核实该企业的实际用工规模及技能劳动者数,以及申请的职业(工种)是否为企业主体职业(工种)、企业是否有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实际需求和相应条件。
四、工作安排
1、各主管部门应在10月28日前,将汇总表(一式一份)及下属企业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各一份)报市技师协会,其中,存在三类特殊情况、需放宽申请条件的,应同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和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报告。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均不予受理。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11月25日前完成核准及特殊情况评审工作。资助经费将于12月底前下拨。
3、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鲁闻鸣 联系电话:62748577-1538
传 真:62416415 电子邮箱:zynljsc@163.com
(2)申报受理:上海市技师协会
联 系 人:朱春生 联系电话:62748577-7410
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406室 传真:6228942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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