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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操作办法
 

沪职培中心  [2007] 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的运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 关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审核签约
    (一)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补贴培训申请表》(样表详见附件1《补贴培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配备情况、单位年检情况、网检及培训项目年度鉴定合格率等实际办学情况对申请培训项目进行审核。
    3、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后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
    (二)《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签定要求
    1、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培训的,应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原则上每年签定一次;开展新职业试培训项目、定向培训项目及行业企业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培训项目的,应签定单项协议,明确实际培训期限及规模。
    2、《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项目购买期限应根据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项目范围,以及机构(专业)网检结果等情况确定,购买期限原则上截止为次年4月下旬。
    3、《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项目购买规模应根据补贴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条件(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配备情况)及实际培训能力(培训开班周期等)合理确定。
    4、《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实施统一编号。协议编号为8位数,其中1至2位为年度代码,3至4位为区县代码,5至8位为流水号。
    5、补贴培训项目纳入网络化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协议生效前2个工作日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协议项目及购买期限对补贴培训机构进行网上设置。
    (三)补贴培训机构的信息公布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协议签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机构、补贴培训项目、期限、上年度培训鉴定情况等相关信息(样表详见附件2《区县补贴培训机构公告》)。
二、关于补贴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1、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督导评估协作机制。
    2、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督导评估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方式及要求。实施方案应于实施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督导评估主要包括日常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及综合督导评估:
    日常督导评估主要对每个补贴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情况开展督导评估。范围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广告管理、补贴培训协议签定、补贴培训网络操作情况、师资实训落实情况等;
    专项督导评估主要对本区域补贴培训工作的重点实施专项督导评估。范围包括授课计划执行或分教学点开展补贴培训情况,定向培训项目、试培训项目及其他专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等;   
    综合督导评估主要对本区一个阶段补贴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整体情况实施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3、开展督导评估。根据实施方案,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应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评估,做好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样表详见附件3-2《补贴培训项目督导评估情况表》)。补贴班级以实际组班班级为准,每个补贴班级的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作为补贴培训经费核销依据之一。
督导评估采取现场抽查的,应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并由补贴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督导评估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确认;进行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的,应客观记录反映情况,确保真实准确。
    (二)补贴培训机构的违约违规处理
    1、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约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样表详见附件3-3《违约处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补贴培训机构。
    2、对督导评估及日常管理中发现并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自处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3、在处理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时,涉及补贴经费的,应视情况予以减拨或不予核拨。对查实存在培训人数不符或课时不足等情况的,补贴培训经费按以下原则核拨:实际培训人数少于开班注册人数的,按实际培训人数予以核拨;课时不足的,按实际课时予以核拨;存在严重课时不足等情况的,不予核拨。补贴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的申请核拨,按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三)督导评估情况的信息公布
    1、补贴培训机构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处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机构处理情况(样表详见附件3-4《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汇总表》),同时记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办学诚信记录。
    2、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公布时间为次季度首月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督导评估总体实施情况(对象、规模、时间、组织形式)、补贴培训情况分析(查实问题及分析、协议变更或终止等处理及情况分析等)。
    三、关于补贴培训的实施要求
    1、补贴培训机构在分教学点开展补贴培训项目的,在实施培训前应按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分教学点的网络化管理、日常指导和督导评估;分教学点未经备案开展补贴培训的,不予以培训经费补贴。
    2、补贴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根据实际培训能力开展培训。补贴培训项目专业设置标准要求如有调整的,补贴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对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力量进行提升和调整。
    3、补贴培训机构应按补贴培训网络操作流程的要求做好网络操作及日常网络信息维护。因未按流程操作导致学员费用无法申请的,补贴培训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补贴培训机构应在其完成鉴定(以鉴定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及时办理培训经费补贴申请相关手续,逾期不可再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4、补贴培训机构实施“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参加鉴定,考核鉴定确保真实有效。
    四、其他
    1、凡补贴培训机构于2007年5月1日后开展补贴培训的(以网上开班反馈的开班时间为准),需与劳动保障部门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后方可实施培训。
    2、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于2007年5月1日后首次参加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自考核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补考的,根据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可予以培训经费补贴(补考鉴定费用自理)。
    3、凡本市劳动者于2007年5月1日后(以网上开班反馈的开班时间为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中级或模块类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以培训经费补贴。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沪职培中心 [2007] 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的运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 关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审核签约 (一)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补贴培训申请表》(样表详见附件1《补贴培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配备情况、单位年检情况、网检及培训项目年度鉴定合格率等实际办学情况对申请培训项目进行审核。 3、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后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 (二)《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签定要求 1、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培训的,应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原则上每年签定一次;开展新职业试培训项目、定向培训项目及行业企业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培训项目的,应签定单项协议,明确实际培训期限及规模。 2、《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项目购买期限应根据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项目范围,以及机构(专业)网检结果等情况确定,购买期限原则上截止为次年4月下旬。 3、《培训成果购买协议》的项目购买规模应根据补贴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条件(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配备情况)及实际培训能力(培训开班周期等)合理确定。 4、《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实施统一编号。协议编号为8位数,其中1至2位为年度代码,3至4位为区县代码,5至8位为流水号。 5、补贴培训项目纳入网络化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协议生效前2个工作日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协议项目及购买期限对补贴培训机构进行网上设置。 (三)补贴培训机构的信息公布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协议签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机构、补贴培训项目、期限、上年度培训鉴定情况等相关信息(样表详见附件2《区县补贴培训机构公告》)。 二、关于补贴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1、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督导评估协作机制。 2、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督导评估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方式及要求。实施方案应于实施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督导评估主要包括日常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及综合督导评估: 日常督导评估主要对每个补贴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情况开展督导评估。范围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广告管理、补贴培训协议签定、补贴培训网络操作情况、师资实训落实情况等; 专项督导评估主要对本区域补贴培训工作的重点实施专项督导评估。范围包括授课计划执行或分教学点开展补贴培训情况,定向培训项目、试培训项目及其他专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等; 综合督导评估主要对本区一个阶段补贴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整体情况实施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3、开展督导评估。根据实施方案,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应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评估,做好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样表详见附件3-2《补贴培训项目督导评估情况表》)。补贴班级以实际组班班级为准,每个补贴班级的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作为补贴培训经费核销依据之一。 督导评估采取现场抽查的,应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并由补贴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督导评估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确认;进行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的,应客观记录反映情况,确保真实准确。 (二)补贴培训机构的违约违规处理 1、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约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样表详见附件3-3《违约处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补贴培训机构。 2、对督导评估及日常管理中发现并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处理结果自处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3、在处理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时,涉及补贴经费的,应视情况予以减拨或不予核拨。对查实存在培训人数不符或课时不足等情况的,补贴培训经费按以下原则核拨:实际培训人数少于开班注册人数的,按实际培训人数予以核拨;课时不足的,按实际课时予以核拨;存在严重课时不足等情况的,不予核拨。补贴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的申请核拨,按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三)督导评估情况的信息公布 1、补贴培训机构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处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机构处理情况(样表详见附件3-4《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汇总表》),同时记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办学诚信记录。 2、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区县政府网站,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公布时间为次季度首月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督导评估总体实施情况(对象、规模、时间、组织形式)、补贴培训情况分析(查实问题及分析、协议变更或终止等处理及情况分析等)。 三、关于补贴培训的实施要求 1、补贴培训机构在分教学点开展补贴培训项目的,在实施培训前应按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分教学点的网络化管理、日常指导和督导评估;分教学点未经备案开展补贴培训的,不予以培训经费补贴。 2、补贴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根据实际培训能力开展培训。补贴培训项目专业设置标准要求如有调整的,补贴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对实训设施设备及师资力量进行提升和调整。 3、补贴培训机构应按补贴培训网络操作流程的要求做好网络操作及日常网络信息维护。因未按流程操作导致学员费用无法申请的,补贴培训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补贴培训机构应在其完成鉴定(以鉴定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及时办理培训经费补贴申请相关手续,逾期不可再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4、补贴培训机构实施“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参加鉴定,考核鉴定确保真实有效。 四、其他 1、凡补贴培训机构于2007年5月1日后开展补贴培训的(以网上开班反馈的开班时间为准),需与劳动保障部门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后方可实施培训。 2、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于2007年5月1日后首次参加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自考核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补考的,根据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可予以培训经费补贴(补考鉴定费用自理)。 3、凡本市劳动者于2007年5月1日后(以网上开班反馈的开班时间为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中级或模块类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以培训经费补贴。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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