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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县非农就业补贴计划

补贴须知


一、办理条件
    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
    1、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等十个区县的偏远地区。
    2、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二、办理凭证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
三、受理部门及时间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周一至周五9:00-16:30(须在2007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补贴须知 一、办理条件 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 1、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等十个区县的偏远地区。 2、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二、办理凭证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 三、受理部门及时间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周一至周五9:00-16:30(须在2007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相关政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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