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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劳力发(92)93号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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