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为被征地人员发放《劳动手册》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沪就促资(2004)8号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劳动手册》的操作流程,完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就近期各区(县)在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劳动手册》或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遗失 ,应如何补办?

       失业、协保等人员遗失《劳动手册》或 农村富余劳动力 遗失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 ,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一张,向户籍所在地的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劳动手册》或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

       单位遗失在职人员《劳动手册》或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 ,应由单位持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一张,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的,予以补发《劳动手册》或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在补办《劳动手册》 《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时,还应在该手册或 登记卡 的发证日期处填明“补办”及日期,并加盖发证单位钢印;同时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劳动手册》的备注栏内,输入“某年某月某日补办《劳动手册》或 《登记卡》 ”的字样。

二、失业、协保等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其《劳动手册》如何记载和管理?

       本市失业、协保等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应由本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歇业证明及《劳动手册》,到其 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 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依据其营业执照或歇业证明,在《劳动手册》上记载起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日期,并加盖备案印章; 同时还需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个人工作经历及相关信息的维护 。办妥手续后,《劳动手册》仍交还本人保管。

三、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所涉及的职工,是否还要重新办理招退工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情况, 是否还要重新办理原职工的招退工手续,由 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若要重新办理的,区(县) 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所应予以受理;若不重新办理的,用人单位则应在 职工 个人档案内存放单位因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有关凭证。

四、遗失《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如何领回《劳动手册》?

       外出就业(劳务)人员遗失《外出就业登记卡》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交还《外出就业登记卡》的,应由本人向办卡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还其《劳动手册》。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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