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为被征地人员发放《劳动手册》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 2003)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 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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