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为被征地人员发放《劳动手册》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关于《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就资 (2004)3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完善本市失业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现就《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沪劳保就发[ 2004 ] 5 号 ) 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

一、失业登记的业务操作流程

( 一 ) 失业登记操作手续

       1 、劳动者凭《劳动手册》办理失业登记时,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指导其填写“失业登记表” ( 附表一),以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2 、对未办《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先指导其按《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 沪劳保就发[ 2001 ] 12 号 ) 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再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于填写。

       3 、工作人员在核准“失业登记表”和《劳动手册》的有关情况后 ( 失业登记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由其提供相关的凭证 ) ,及时将信息输入“劳动力资源管理”模块,做好“人员类别”等相关信息维护。并在《劳动手册》的备注栏上盖上失业登记日期的印章 ( 印章样章附后),《劳动手册》仍交还失业登记人员。

( 二 ) 失业登记人员按以下分类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失业登记人员应按应届生、历届生、外省市进入、退出现役、境外回归、农转非、就业转失业、刑释解教、其他等进行分类 ( 具体分类说明附后)。

( 三 ) 失业续登手续

       1 、失业登记人员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有效期满后的顺延二周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续登手续,系统将在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六个月的有效期。

       2 、失业登记人员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系统将自动从办理申领之日起顺延六个月的失业登记有效期。

       3 、失业登记人员办理续登手续时,由本人在“失业登记续登表”上签名后有效。

( 四 ) 其他

       “失业登记表”、“失业登记续登表”按月装订成册,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保存一年。

二、退出失业登记的业务操作流程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符合《办法》规定退出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受理退出失业登记手续时,要有实际情况的调查记录和依据,并做好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台帐。

       退出失业登记的操作流程如下 :

       ( 一 ) 系统自动做退出失业登记的

       凡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享受养老保险的 ; 失业登记期满,二周后仍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 出国定居、外省市就业、死亡等社保帐户转出的,均视作退出失业登记,系统将自动改变其“失业”状态。

       ( 二 ) 由就业援助员调查摸底后退出失业登记的

       失业登记人员经就业援助员调查摸底后,符合《办法》规定退出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就业援助员填写“退出失业登记表”(附表二 ) ,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中将调查情况录入,系统将改变其“失业”状态。

       失业登记人员的实际状况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患有严重疾病等暂不要求就业”的,其“退出失业登记表”须本人和就业援助员签名确认 ; 失业登记人员的实际状况为“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移居市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死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其“退出失业登记表”须就业援助员签名确认。退出失业登记的各类状况说明附后。

       ( 三 ) 其他

       “退出失业登记表”装订成册,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保存一年。

三、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调查摸底工作

       加强失业登记管理是劳动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区劳动力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加强对失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工作,规范失业登记操作流程,积极组织调查摸底,确保失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 一 ) 就业援助员要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失业登记人员名单及时进行调查摸底 ( 附表三 : 失业登记人员调查摸底名单样张及调查摸底各类状况说明 ) 。及时了解失业登记人员的状况,并将调查摸底结果在管理台帐上做好相应的记录,调查摸底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地区失业登记人员的动态要做到情况明、反馈快、信息准。

       ( 二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定期对就业援助员开展政策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安排就业援助员对失业登记人员进行季度调查摸底,加强业务工作检查,并将调查摸底工作列入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考核内容。失业人员登记之日起,系统将按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自动提供需要调查人员的名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系统提供的名单交就业援助员进行调查摸底。系统提供名单之日起二周内未进行动态情况维护的,系统将自动予以“未调查”记录一次。

       ( 三 )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加强《办法》的贯彻和宣传,使失业登记人员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使失业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化,及时掌握失业动态情况,分析变动趋势,做好各项促进就业服务工作。

       ( 四 ) 市就业促进中心将加强对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失业登记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不断规范和完善失业登记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工作的质量。

四、其他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而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等调查摸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要求参照上述办法。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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