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
·关于办理《劳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为被征地人员发放《劳动手册》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沪劳保就(2002)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随着向劳动力市场全面过渡步伐的加快,为方便企业中原固定制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新的职业或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现就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事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办理《劳动手册》的范围,是指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其对象是指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现本人要求领取《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凡属上述范围及对象的,应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二联的《企业职工申领〈劳动手册〉名册》(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并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需要的人数,配发《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然后,由单位负责填写《劳动手册》,并在该手册第 3页上填写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经盖章后,再交受理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加盖钢印;《劳动力登记表》由个人填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存入其个人档案。

三、《劳动手册》的使用

       《劳动手册》由单位保管,单位对职工要求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求职、培训等各项就业活动的,可将《劳动手册》暂交由本人。持有《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可到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进行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应聘面试。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补贴。

       企业中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应认真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共同做好《劳动手册》的办理工作。

二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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